中國礦產資源產權制度的性質、結構與改革取向
2009年06月03日 13:29 13495次瀏覽 來源: 中國發(fā)展觀察 分類: 重點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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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的重要自然資源,對人類經濟社會的發(fā)展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從世界經濟發(fā)展的現(xiàn)狀來看,各國經濟的快速增長都離不開對礦產資源的大量使用和消耗,而礦產資源的不可再生性以及在各國分布的不均勻性,決定了礦產資源在當前及今后很長一段時間里對各國經濟增長、發(fā)展都具有重要的戰(zhàn)略意義。因此,不論是貧礦國、還是礦產資源相對富裕的國家,都面臨著一個如何探明儲量、高效開采以及充分利用礦產資源的緊迫課題。于是,國家對礦產資源產權制度的供給以及微觀經濟主體對這一制度的需求便應運而生了,其目的就在于通過產權制度的明晰、產權邊界的界定等措施來高效、合理地勘探、開采與使用礦產資源。
現(xiàn)階段,學術界對中國礦產資源產權制度的研究已經形成了一個共識:即中國礦產資源產權制度的制度供給方是國家(政府),礦產資源產權制度的任何一次演進或變革,都是一次自上而下的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它的具體表現(xiàn)可以是國家對《憲法》或《礦產資源法》中涉及礦產資源產權制度的規(guī)定的修改,也可以是國家根據(jù)建立現(xiàn)代礦產資源產權制度的基本要求即——“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十六字方針對探礦權、采礦權、礦山企業(yè)產權制度以及礦區(qū)土地產權制度等的具體調整,因此,“國家悖論”(“國家悖論”是諾斯提出的國家具有雙重目標的特殊屬性,即一方面通過向不同的勢力集團提供不同的產權,獲取租金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國家還試圖降低交易費用以推動社會產出的最大化,從而獲取國家稅收的增加。國家的這兩個目標經常是沖突的)似乎不可避免——即國家一方面要自上而下地主導礦產資源產權制度的安排、實施,但另一方面,國家的行政強制實施能力往往又不同程度地阻礙著礦產資源產權制度經濟功能的正常發(fā)揮。這種“成也國家,敗也國家”的悖論的出現(xiàn),使得我們更加關注中國礦產資源產權制度的性質、結構及其未來的改革取向。
責任編輯:毋寧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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